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7刑初732号

陈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7刑初73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翰,男,汉族,1986年1月12日生,出生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高中文化,重庆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6]655号起诉书及渝九检刑变诉[2016]10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0日和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承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陈翰驾驶重庆某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为渝B××学的小型轿车,由重庆市九龙坡区某环道出发,沿某路行驶。当车行至某路段时,发生车辆与人行横道线上的被害人夏某刮擦,致夏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路过群众立即报警,被害人夏某被送医院救治,至2015年4月19日,被害人夏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夏某系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后继发肺部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另查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已支付被害人亲属理赔款22.57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户口材料,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诊疗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本院(2015)九法民初字第08901号民事判决书,保险公司付款的客户回单,情况说明,证人邹某、彭某、李某、夏某、王某、陈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陈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陈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陈翰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青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 琴

人民陪审员  邹雪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