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81执116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南京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附:被执行人南京达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代91320118765280809F。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