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02执1611号

申请执行人穆宪丽与被执行人田远波、王红霞、驻马店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宪丽,田远波,王红霞,驻马店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1611号申请执行人穆宪丽,女,1975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号。被执行人田远波,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淮河大道金淮阳光花园*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4128011959********。被执行人王红霞,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淮河大道金淮阳光花园*号楼**单元***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7********。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丰泽路与文祥路交叉口。公司组织结构代码565111584。法定代表人田远波,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穆宪丽与被执行人田远波、王红霞、驻马店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5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远波、王红霞、驻马店市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树华

审判员  职静梅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考春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