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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1187号

白巴音努拉与孙叁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巴音努拉,包萨日古拉,孙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白巴音努拉,男,地址扎旗巴彦乌兰苏木。被执行人包萨日古拉,女,地址扎旗巴彦乌兰苏木。被执行人孙叁,男,地址扎旗巴彦乌兰苏木。申请执行人白巴音努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孙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16日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刑终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