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白巴音努拉,男,地址扎旗巴彦乌兰苏木。被执行人包萨日古拉,女,地址扎旗巴彦乌兰苏木。被执行人孙叁,男,地址扎旗巴彦乌兰苏木。申请执行人白巴音努拉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孙叁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16日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22刑终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