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2535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洲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41088Y),住所地:宁海县桑洲镇桑洲村老街1号。代表人:胡岳珍,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信能,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周瑞专,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徐巧丹,女,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洲支行与被执行人周瑞专、徐巧丹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于2016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瑞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徐巧丹有浙B×××××机动车一辆,已于2016年7月22日查封(待扣押)。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周瑞专、徐巧丹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25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开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