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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825号

关天健与朱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关天健,朱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825号原告关天健,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凯,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颂,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付超恒,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尧鹏,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天健与被告朱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关天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天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天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2元,减半收取8,241元,由原告关天健承担。

审 判 长 李  冬  萍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