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5825号原告关天健,户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建凯,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颂,户籍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付超恒,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尧鹏,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天健与被告朱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关天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关天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天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82元,减半收取8,241元,由原告关天健承担。
审 判 长 李 冬 萍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人民陪审员 王 丽 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智明(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