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079号
原告:唐代权,男,1968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纳溪区。
被告:四川省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玄滩镇。
法定代表人:白元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代权与被告四川省玉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代权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代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代权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心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富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