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34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
负责人:冯颜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丽霞,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武,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黄秀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与被告黄秀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被告黄秀麦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龙 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劳靓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