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3执5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进国,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申请执行人:陈秀芳,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周玉梅,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蒋彬卿,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申请执行人杨进国、陈秀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民一终字第8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玉梅支付赔偿款252957.24元。被执行人蒋彬卿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周玉梅、蒋彬卿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玉梅与其夫蒋福荣(车祸中死亡)有位于中江县住房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玉梅与其夫蒋福荣位于中江县住房一处。
二、被执行人周玉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玉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玉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限被执行人在七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处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素辉
审 判 员 胥维德
代理
审判员 刘昌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湘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