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340号原告刘仁军,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弛,男,1994年6月5日生,汉族。
原告刘仁军与被告张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仁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仁军承担。
审判员 徐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