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3340号

原告刘仁军与被告张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仁军,张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340号原告刘仁军,男,1970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弛,男,1994年6月5日生,汉族。

原告刘仁军与被告张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仁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仁军承担。

审判员  徐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