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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民初2014号

曾翔诉刘桂军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翔,刘桂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014号原告曾翔,男,汉族。被告刘桂军,男,汉族。

原告曾翔诉被告刘桂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桂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翔诉称:2015年5月,被告刘桂军因工厂扩建,将移电线杆工程承包给原告,欠原告工程款20000元,因被告无钱支付,于2016年元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2月6日还清。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将该欠款支付给原告,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桂军向原告支付欠款20000元被告刘桂军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桂军将移电线杆工程承包给原告,后因被告无钱支付该工程款,被告于2016年元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写明:“今欠到曾翔手移电丝(线)款贰万元整。¥:20000元,2016年2月6日还清。此据,经欠人:刘桂军,2016年元月23日”。嗣后,被告刘桂军未按约定向原告曾翔支付该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刘桂军将移除电线杆的工程承包给原告曾翔,原告曾翔按要求移除了电线杆,双方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刘桂军接受了原告的工作成果,理应按约定支付合同对价。被告刘桂军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对价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责任。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刘桂军应支付给原告工程款20000元。故对原告曾翔要求被告刘桂军支付2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桂军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桂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曾翔支付欠款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桂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际雄

代理

审判员  梁小锋

人民陪审员  曾金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