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149号罪犯陈俊鑫,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东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48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俊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俊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3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陈俊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俊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5次;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服刑期间履行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俊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俊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耀聪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