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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2013号

应妙洪与杭州翡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应妙洪,杭州翡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201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妙洪,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翡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翡翠城商苑5-1-301。

法定代表人:董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应妙洪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翡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城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终22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应妙洪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即评估报告复印件,足以推翻原裁定。(二)翡翠城公司称房屋加层有价格差别,应妙洪请翡翠城公司出具相关依据以供应妙洪质证,但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有新的事实证据能证明翡翠城公司有侵权行为存在。(四)侵害产权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有延长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定。原审剥夺应妙洪的辩论权利。(五)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用邮寄方式给应妙洪裁定书。(六)应妙洪从翡翠城公司多领到298471元,这多余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必须解答清楚。翡翠城公司故意违章作假,违反房屋拆迁法律程序,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应妙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新证据问题。应妙洪自认于本案一审起诉前已取得该评估报告,但却未依法向原审法院提交,且该评估报告复印件并不能证明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故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应妙洪以拆迁房屋及装潢附属物的价格评估有误为由,向翡翠城公司主张拆迁款差额的诉请在(2014)杭余民初字第307号案件中已经进行主张,该案也已判决驳回应妙洪的诉请。现应妙洪又在本案中提出同样的诉请,属重复起诉,原审据此驳回应妙洪的起诉,并无不当。至于应妙洪提出的拆迁程序是否违法及应妙洪自认多领的款项,因与本案审理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审查。第三,关于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属一审裁定驳回应妙洪起诉的上诉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程序并不违法。此外,翡翠城公司并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故应妙洪所称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应妙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应妙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吴飞明

代理

审判员  杨 席

代理

审判员  王 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