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许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许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46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某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支付抚养费6000元(2016年2月至6月抚养费,每月1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6050元。但被执行人许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的银行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郭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