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廷,教师。被执行人陈荣宝,个体。申请执行人杨俊廷与被执行人陈荣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102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荣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俊廷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5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月息2%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杨俊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陈荣宝负担。”2016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杨俊廷以被执行人陈荣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登记部门和土地登记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及土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本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206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陈伟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纪刚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