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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2581号

成都市金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毓瑛、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市金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王毓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被执行人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毓瑛。被执行人王毓瑛。成都市金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毓瑛、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78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市金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9789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毓瑛、四川省嘉丰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78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