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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676号之一

毕可军与宋宏伟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毕可军,宋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676号(2016)黑0183执6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可军,男,满族,住尚志市尚志镇。被执行人宋宏伟,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职员,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可军与被执行人宋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宋宏伟住房公积金28400.00元给付申请人毕可军,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19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