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224号
申请人:杨世明,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
被
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洸府河桥东。
法定代表人:晋学庆。申请人杨世明与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飞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物-杨世明名下的位于××的房产(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常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郝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