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650号原告韩金晓,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白音那木拉,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晓诉被告白音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晓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金晓与被告白音那木拉庭外和解,原告韩金晓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韩金晓负担。
审判员 张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