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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1民初3650号

原告韩金晓诉被告白音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金晓,白音那木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650号原告韩金晓,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白音那木拉,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晓诉被告白音那木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晓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金晓与被告白音那木拉庭外和解,原告韩金晓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金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由原告韩金晓负担。

审判员  张文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春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