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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0979号

张晓慧诉XX平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0979号原告张×,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康×,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