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372号原告王广嵩,男,1971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陈富荣,平定县冠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泉市昌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阳泉煤业集团兴裕煤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广嵩诉被告阳泉市昌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兴裕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萍
代理
审判员 孟立平
代理
审判员 郝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