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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2民初372号

原告王广嵩诉被告阳泉市昌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兴裕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广嵩,阳泉市昌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兴裕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2民初372号原告王广嵩,男,1971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陈富荣,平定县冠山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泉市昌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阳泉煤业集团兴裕煤业有限公司。

原告王广嵩诉被告阳泉市昌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兴裕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兰萍

代理

审判员  孟立平

代理

审判员  郝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新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