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14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澜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建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长水,男,汉族,1964年5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付春,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澜景公司诉张长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郾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5)郾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判决书,澜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澜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安建业,被上诉人张长水的委托代理人王付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5)郾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石 笑 云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刘 继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晶晶(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