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051号原告徐清江,男,汉族,1950年8月29日生。被告杨随虎,男,汉族。被告杨永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江诉被告杨随虎、杨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江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徐清江承担。
审判员 陈士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