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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1051号

徐清江与杨随虎、杨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徐清江,杨随虎,杨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1051号原告徐清江,男,汉族,1950年8月29日生。被告杨随虎,男,汉族。被告杨永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清江诉被告杨随虎、杨永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清江于2016年8月16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清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徐清江承担。

审判员  陈士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