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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780号

梁瑞与谢甫芹赠与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瑞,谢甫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80号

原告:梁瑞,男,200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理人:梁英勇,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甫芹,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完颜永安,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瑞与被告谢甫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於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杜玉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