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80号
原告:梁瑞,男,200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法定代理人:梁英勇,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甫芹,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代理人:完颜永安,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瑞与被告谢甫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於 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杜玉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