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异20号案外人刘志钢申请执行人安桂钊被执行人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南阳鑫港石化有限公司、南阳鑫港石化有限公司曲屯石化产品库、朱晓阳、冯亚娣本院在执行安桂钊申请执行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南阳鑫港石化有限公司、南阳鑫港石化有限公司曲屯石化产品库、朱晓阳、冯亚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志钢对本案执行中查封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2016年8月15日案外人刘志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刘志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同昌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冠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