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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678号

周俊山与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5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俊山,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678号

原告:周俊山,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美(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一般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新城)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37000007251。

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俊山与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俊山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俊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山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巫山县春秋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周俊山负担。

审判员 何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