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白军,被执行人凌干敏,白军与凌干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凌干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军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凌干敏履行1033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有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线索等。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凌干敏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凌干敏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四)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现立
审判员 韩敬章
审判员 方政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