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699号原告郝丽颖,女,汉族,1987年5月31日生,住九台区。被告马龙云,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丽颖诉被告马龙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忠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