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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699号

郝丽颖与马龙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丽颖,马龙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699号原告郝丽颖,女,汉族,1987年5月31日生,住九台区。被告马龙云,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丽颖诉被告马龙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忠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