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21刑初2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时全,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小学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2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安岳县看守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时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岳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时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7日至3月21日期间,被告人肖时全先后三次窜至安岳县姚市镇黄泥村11组、山坡村1组、天鹅村9组盗窃他人喂养的价值1025元的10只鸡、两只鹅。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2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肖时全在安岳县姚市镇黄泥村11组一废弃小学内,将侯某某替王某1喂养的价值218元的两只母鸡、一只公鸡盗走,以18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2、2016年3月17日,肖时全在安岳县姚市镇山坡村1组失主王某2家的猪圈内,将王某2喂养的价值224元的两只母鸡盗走,以125元的价格予以销赃。3、2016年3月21日上午,肖时全在安岳县姚市镇天鹅村9组村道的竹林边,将失主彭某1、彭某2分别喂养的价值583元的五只鸡、两只鹅欲装入口袋盗走时,被群众发现扭送至姚市镇派出所,彭某1、彭某2被盗家禽已被追回。当天,安岳县公安局对肖时全作出行政拘留十日,肖时全在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以上盗窃王某1、王某2家禽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王某1、王某2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时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回执、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调查报告、称量记录、发还清单、证人吴某1、周某某、吴某2、王某1、彭某、谭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失主彭某2、彭某1、王某2、张某某、侯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时全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时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时全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肖时全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肖时全退赔了失主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时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肖时全的违法所得三百零五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林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棹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