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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2044号

田某与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044号原告田某,女,汉族,1987年3月2日生。被告远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王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