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627民初17号原告补厚兵,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锋祥,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闽正,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补厚兵诉陈锋祥、沈闽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人与被告陈锋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补厚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补厚兵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索朗强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次吉拉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