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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1227号

郭振高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振高,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郭振高,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4号楼3001室。法定代表人谷志刚,董事长。郭振高与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08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郭振高风险保证金一万六千五百元;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八元,由原告郭振高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一百零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郭振高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送达了执行通知。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郭振高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0106执1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郝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