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恒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郝长江,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呼伦贝尔市恒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呼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144807.11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广 平
审判员 齐日麦拉图
审判员 马 俊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宇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