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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执恢24号

呼伦贝尔市恒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恒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恒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法定代表人郝长江,经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梁和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呼伦贝尔市恒熠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呼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给付欠款2144807.11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现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呼商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 广 平

审判员 齐日麦拉图

审判员 马 俊 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宇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