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595号
原告:张国军,男,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原告:张秀娟,女,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忠良,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张秀娟诉被告乔忠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军、张秀娟撤回对被告乔忠良的告诉。案件受理费4,573.00元,减半收取2,286.50元,由原告张国军、张秀娟负担。
审 判 员 何其方
审 判 员 谢省伦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