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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595号

张国军、张秀娟与乔忠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军,张秀娟,乔忠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595号

原告:张国军,男,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

原告:张秀娟,女,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共同

委托代理人:刘畅,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忠良,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张秀娟诉被告乔忠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军、张秀娟撤回对被告乔忠良的告诉。案件受理费4,573.00元,减半收取2,286.50元,由原告张国军、张秀娟负担。

审 判 员  何其方

审 判 员  谢省伦

人民陪审员  孙 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