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民申9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包头市润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边墙壕村。法定代表人王家森,董事长。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包钢厂区。法定代表人寻广华,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包头市润东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包钢冀东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16)内0203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包头市润东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王志刚
审判员 王志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