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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2财保706号之一

李某某与杨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706号(2016)吉0722财保706号之一

申请人:李某某。

被

申请人:杨某。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某在吉林银行账号为XXXXXXXX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杨某之间有借据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某某与朱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长岭县住宅楼(房产证号为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的财产不准有抵押、转让、变卖、毁损等行为,必须保证查封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查封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娜

代理

审判员 赵 瑞

代理

审判员 余大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海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