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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199号

钱老荣与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老荣,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钱老荣。被执行人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宝代表人:杨灿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文良。申请执行人钱老荣与被执行人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5)贵民一初字第01079号一审民事判决,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文良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治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