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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执223号

于志勇与刘希霞、刘恩礼、刘恩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志勇,刘希霞,刘恩礼,刘恩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4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于志勇,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刘希霞,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刘恩礼,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刘恩峰,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方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方商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此案,申请执行人于志勇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要求被执行人刘希霞、刘恩礼、刘恩峰给付借款本息人民币2,113,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恩礼除有厂房、厂地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厂房、厂地暂无法变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暂不对厂房、厂地评估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志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康宇光

代理

审判员  高 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姜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