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876号原告孙炳勇。被告孙淑荣。
原告孙炳勇与被告孙淑荣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
孙炳勇与孙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876号原告孙炳勇。被告孙淑荣。
原告孙炳勇与被告孙淑荣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