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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4876号

孙炳勇与孙淑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炳勇,孙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876号原告孙炳勇。被告孙淑荣。

原告孙炳勇与被告孙淑荣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刁建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