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015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甄景华,女,43岁,汉族,农民。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甄景华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甄景华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孔德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