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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015号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甄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甄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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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015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甄景华,女,43岁,汉族,农民。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甄景华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甄景华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丽芳

审判员长 河

审 判 员 孔德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