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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执286号

陈慧忠与周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慧忠,周功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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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陈慧忠,男,1977年4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周功明,男,1966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慧忠与被执行人周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祁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周功明偿还陈慧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50元和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周功明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 鹏

人民陪审员  刘西平

人民陪审员  石江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申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