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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2民初1276号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02民初1276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蓝山英郡小区21号楼3单元305室。被告孙某,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蓝山英郡小区21号楼3单元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米丽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