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302民初1276号原告王某,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蓝山英郡小区21号楼3单元305室。被告孙某,男,1980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蓝山英郡小区21号楼3单元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米丽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