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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8执1057号

张彦丽与董建发、王会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彦丽,董建发,王会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张彦丽,女,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董建发,男,汉族,1975年3月15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王会昌,男,汉族,1973年7月19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建发、王会昌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建发、王会昌银行存款20539.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丁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