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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12350号

陈丽军诉北京傲雪沁园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0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陈丽军,北京傲雪沁园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傲雪散热器专卖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350号原告陈丽军,女性,年龄57。被告北京傲雪沁园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813室。法定代表人李春德。被告北京傲雪散热器专卖店,住昌平区北七家镇建材城国际五金城二层2307-1。法定代表人赵岩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军诉被告北京傲雪沁园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傲雪散热器专卖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丽军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炜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