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2350号原告陈丽军,女性,年龄57。被告北京傲雪沁园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1幢1813室。法定代表人李春德。被告北京傲雪散热器专卖店,住昌平区北七家镇建材城国际五金城二层2307-1。法定代表人赵岩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军诉被告北京傲雪沁园暖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傲雪散热器专卖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军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丽军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炜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