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70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春。委托代理人杨春海,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国宏。被执行人赵小燕。委托代理人张国宏。本案在执行杨晓春与被执行人张国宏、被执行人赵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