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2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娄烦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娄烦县城南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承德,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建军,娄烦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王三孩。我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了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娄国土监罚[2015]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后,于2016年7月28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被申请执行人王三孩称,其五间房的根基、框架于2002年时就已筑起,其中有一间房当时就修好住进去了。到2014年时我将其余四间房的房顶修缮完毕并围起院墙,为此2015年国土资源局给我下达了处罚决定。我的意见是全娄烦县农村房屋都没有宅基地手续,不合法不是我一家,要全拆的话我就拆。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王三孩所述是事实,但其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申请执行人娄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被申请执行人王三孩非法占用的土地予以退还及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执行人王三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东华
审 判 员 冯 勇
人民陪审员 李锦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