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176号
原告:郑玉全,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科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邓士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玉全与被告长春科光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
原告郑玉全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康嘉晋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玉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