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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176号

郑玉全与长春科光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郑玉全,长春科光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176号

原告:郑玉全,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科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邓士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玉全与被告长春科光机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

原告郑玉全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康嘉晋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郑玉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志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盛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