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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执字第1730号

王明义申请执行袁文玉、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义,袁文玉,王凤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东执字第173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义,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袁文玉,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凤莲,女,196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明义与被执行人袁文玉、王凤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初字第5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被司法拘留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王明义申请终结(2015)东法民初字第58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法民初字第5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林

代理

审判员 任 尚 芬

代理

审判员 白布拉格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蔺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