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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执字第202号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广州市奥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红板(江西)有限公司,广州市奥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元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中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红板(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78802960。法定代表人叶森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勇,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奥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西路142号南油大厦420室,组织机构代码:669952732。法定代表人黄国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元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海珠城海晖阁11B,组织机构代码:564238487。法定代表人刘高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红板(江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奥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元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赣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市奥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广元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设备质押金24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元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2014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元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红板(江西)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4月20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深圳市广元平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18万元后不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恢复执行。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红板(江西)有限公司于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8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质押金222万元、案件受理费2.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赣民三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淡良

代理

审判员  李小兵

代理

审判员  陈 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