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322号
申请人:胡景安,男,1944年1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涛(系患者胡景安之女),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帅府园*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沛,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政,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务处干部。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景安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8月16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医调字第T8178号调解协议如下:
一、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一次性赔偿胡景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处理本次纠纷发生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
二、本协议签字后生效,胡景安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定如下:申请人胡景安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于二O一六年八月十六日经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医调字第T8178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贺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囡 微信公众号“”